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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著作權法相關說明
【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之名詞釋義】
著作權法 第91條之「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 第91條之「公開傳輸」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 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以便利商店、百貨公司或各大賣場為例,使用錄音器材、擴音器或其他器材現場播放錄音帶、CD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音樂之行為,即屬「公開演出」。
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以電視台或廣播電台為例,在其頻道內播放歌曲之行為,即屬「公開播送」。
【著作權相關權利定義】
重製權(Copyright) 重製權可以說是整個著作權法制的核心,著作權法早期發展是來自於印刷術的普及利用,因此,當時立法者考量著作利用的方式非常有限,可以說就是限於書籍的印刷、發行。印刷就是一種著作的「重製」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著作權被稱為「Copyright」的原因。不過,由於現代意義「Copyright」已經是泛指法律對於作者就其著作所賦予的保護,因此,像是印刷、影印 這類的「重製」行為,就另外稱為「重製權」。 散布權(Right of Distribution) 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稱之為發行權,就是說著作權人專有散布其著作物,使之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通常散布著作的方式有三種,一種 是以銷售、贈與等移轉所有權的方法,將著作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其餘兩種則是以出租或出借的方法,將著作物提供公眾流通。
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 即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 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 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 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以上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69
EASY小叮嚀!
合法公開播放音樂必備的兩項權利↓1.音樂著作權:音樂詞曲原創 作者之著作權利
2.錄音著作權:音樂錄音版本製作之著作權利
※購買公播音樂授權時請務必確認您是否確實取得上述兩項權利, 否則播放音樂時還是有可能會遭到檢舉提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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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音樂輕鬆拿 公播音樂的好選擇
(來源:資策會FIND網站)炎炎夏日的午後,帶著輕鬆的心情,來到一間舒適又無壓力的咖啡店,一邊聽著廣播電台撥放
的輕音樂,一邊細緻的品藏咖啡,這一切,看在眼中是多麼自然又平常的事情。但是,你知道
這家咖啡店已經觸法了嗎?
(2011/9/15)
一般電台廣播,或者是自己購買的音樂光碟,要在公共場所播放,皆要取得『公開演出權力』 之授權才得以播放,然而申請的過程極為麻煩,所以中華電信結合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MUST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ARCO中華錄音著作權人協會、30家唱片公司與詞曲版權公司合力推出了『HiNet放心播』服務,可以一次替所有需要公開播放音樂的店家免除惱人的法律問題。
然而國內也有許多業者提供相同類型的服務,若依照音樂取得的方法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透過網路傳輸直接合法音樂,例如『HiNet放心播』服務,結合了雲端技術與授權 管理,將所有通過授權的合法音樂放置到雲端網路空間,其優點是使用者只需要透過網路,即使 人在旅行中,也能輕易的取得合法音樂,充分的利用雲端技術。
第二類,透過特製的音樂傳輸盒取得合法音樂,例如台灣大哥大所推出的『音樂公播精靈』, 其播放的方式主要採用一台專門接收音樂訊號的音樂播放器(IP- BOX)來接收音樂,其優點是音樂播放器採用最新最穩定的網路傳輸方式來接收音樂訊號,可讓使用者在取得音樂時可以不受網路頻寬所影響。
第三類,購買已經合法授權之音樂光碟,例如『EASY公播音樂網』,使用者直接向業者購買已經合法授權的音樂光碟,並由業者提供公開播放之證明,其優點是使用者所購買的音樂只需要一次付費,就得以永久取得公開播放權利,而且可任意編排曲目、可自行複製光碟備分、可透過任意播放裝置播放。
若想要在公開場合撥放音樂,有許多種管道可以取得合法音樂,而各個管道互有優缺點,使用者可透過自己的需求去選擇出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管道,切勿透過非法途徑來取得音樂。如此大家 才能安心的沐浴在音樂的饗宴之中,用的安心,聽得開心。
A:本網之公播授權共包含兩項付費授權:(1)音樂著作權、(2)錄音著作權。而目前台灣主要是由下列兩家民間團體分別代理這兩項著作權授權業務。(1)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2)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上述兩家仲介團體之付費內容各不相同,且僅限於其代理的音樂,所以若您只支付其中一項授權的費用,還是無法合法公播音樂喔!
此外,即便您支付了兩項付費授權給上述兩家仲介團體,也不能保證您就可以合法公開播放某些獨立唱片公司的音樂喔!而由於EASY公播音樂網為音樂製作公司旗下之網路平台,所有音樂皆為自行製作發行,因此才得以不經由其他仲介代理,讓使用者只要一次付費就能夠取得永久雙授權的合法公播保障!



